1、《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因此1 有效。
2、委托代理关系。
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4、不能,因为“鱼已经不再新鲜,只能低价处理。”属于欺骗被代理人行为。
5、损失由王斌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刘勇不用承担责任。
1、刘勇未经李刚同意,委托王斌代卖鱼的行为是否有效?
2、王斌与李刚之间构成什么法律关系
3、王斌和张某之间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4、王斌认为李刚让自己“看着办”,因此,他对李刚的损失没有责任。他的说法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5、李刚的损失应该谁来承担?刘勇应否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