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孩子很不听话,家人无法教育,孩子没有犯罪,可以送进少管所吗?

2024-11-23 19: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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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参考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13-02/25/content_1790839.htm

根据《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加强对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未成年犯管教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是监狱的一种类型,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改造。
第三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贯彻“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将未成年犯改造成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守法公民。
第四条 对未成年犯的改造,应当根据其生理、心理、行为特点,以教育为主,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形式多样的教育改造方式;实行依法、科学、文明、直接管理。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以学习、掌握技能为主。
第五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犯的人格,创造有益于未成年犯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改造环境。
在日常管理中,可以对未成年犯使用“学员”称谓。
第六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加强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教育、共青团、妇联、工会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七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需经费由国家保障。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费、生活费应高于成年犯。
参考http://govinfo.nlc.gov.cn/gtfz/zfgb/gwygb/200003208/201010/t20101011_453668.html?classid=451

回答2:

不可以,养不教,父之过,教育孩子是父母的职责,孩子变成这样,和父母有直接的关系,父母不能成天以忙为借口而疏于对孩子的管教,这样的父母是不称职的。父母应该好好教育孩子,尽到为人父母的责任。

回答3:

不可以送少管所的。要好好的教育他她。父母有责任啊。不能忙于赚钱。

回答4:

现在已经没有所谓的少管所了,现在都叫特殊教育学校,要收取费用的,如家庭条件实在负担不起,可像学校给证明,在公安机关备案,求公安机关给你送去就不收取费用,要求是孩子在外盗窃被抓,这样更好送

回答5:

例如志和学校的代币制,我觉得这样的模拟方式非常好,既可以锻炼学生的生活技能,还可以让学生明白金钱来之不易,父母赚钱是很辛苦的,懂得感恩的人,以后绝对会成为一个栋梁之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