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是可以的,关于遗产问题,你完全可以写遗嘱,约定遗产的归属。你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不分给儿子,但没有立遗嘱的话,若你不幸身故,你的儿子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你的遗产的。当然若没尽到应尽的扶养义务,其他继承人可以要求儿子少分或者不分遗产,不然一般会按照均等分配遗产。民法典第1130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或者若儿子有虐待行为,可以不分配遗产,让其丧失继承权。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1130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1125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您好,根据您的提问,离婚协议上写了房子归儿子所有,实质上这属于夫妻二人与儿子形成了一份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可以撤销的。所以,如果该赠与合同并未经过公证,且该套房产也未进行变更登记过户给儿子的话,您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您撤销的仅是您那一部分的份额,您也当然可以在遗嘱上另行分配您份额内的房产,继承开始之后便会按照您的遗嘱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你好。不可以了。因为遗书不是你写的。那是你老伴儿的临终之言。任何人都无权更改。你可以通过别的方式来劝说你老伴儿。让他改主意把房子留给你。你想想吧。
这是离婚协议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处理,是一种赠与,可以双方共同撤销赠与,因为不是你个人财产,当然你也可以就你的财产份额即共同财产的一半予以处理。
可以的,这个是没有问题的,以你的遗嘱为准,但是呢,这个情况呢,你还是三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