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最可能的判决是怎样的?

2024-12-16 18: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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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X公司无责任,水泥厂每出厂一批水泥,都有按批号留样90d,在此期间,如买方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则双方应将留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X公司发函要求J在五天内一起去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质检,J置之不理。因水泥检验期限在出厂后九十天,鉴于J不予配合,X公司只能将该批号水泥出厂时的封样送县质检站质检,结果为合格。
2、J买进水泥后,应先试验合格后再使用,——即先检后用。水泥进场时不及时试验,后面的事
就说不清了。
3、混凝土强度低原因是多方面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强度等级是多少、砂石质量好坏、施工时各种原材料(水泥、砂、石、水)是否按混凝土配合比计量准确掺配?
4、水泥结块,是受潮的原因,属保管不善,是J的责任!如果是早就受潮结块,施工时就会发现。
5、J与L在未通知X公司的情况下,双方对J未用完的水泥(共余20包)的其中一包开封,L发现该水泥已结块,并用尼龙纸袋封闭后去县质检站质检的做法,应视为无效:其一,袋装水泥取样应在20袋里每袋取约1㎏,拌匀后组成一个水泥试样。一袋水泥不能代表一批;其二,水泥是水硬性胶凝材料,受潮后结块强度降低,这是常识,用受潮结块的水泥充当试样去做试验,不能说明水泥出厂时的质量是否合格。
综上所述:J要败诉!现有的证据,一文不值!除非有新的证据,能证明是厂家或是供应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