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版头,发文机关名称后怎么要加“文件”二字?

我只看到《条例》有这规定,《办法》里没这规定啊。
2024-12-16 03: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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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行政机关公文版头一般是两种格式,一种是只有发文机关名称,多用于平行文,如函件等,其发文编号一般是“※※※函[※※※ ] ※号”(如赣府函[2011]※号);另一种是发文机关后面加“文件”二字,一般用于上行文(如请示、报告等)和下行文(如通知、批复等),上行文发文编号一般是“※※※[※※※ ] ※号”(如某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送请示,编号一般是“※府[2011 ] ※号”),下行文发文编号一般是“※※※发[※※※ ] ※号”(如某省级政府向管辖市(州)发文,编号一般是“※府发[2011 ] ※号”),也就是说,上行文发文编号机关代字后要去掉“发”字,下行文发文编号机关代字后有“发”字。

回答2:

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1999)
8.1.4 发文机关标识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国标是带T的,也就是说它是推荐国标。在实际执行中,有很大的自由度。

回答3:

加文件很正常啊,,本来就是某单位的文件么,不加文件那加什么,加上职工食堂、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