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合并执行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2025-01-31 14: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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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原因是违反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果同一个违法情况,违法了两个以上法律条文,在进行处罚时,只能按一个条文来处理,比如《只是比如啊,,》,某人违反了森林法,可以用森林法进行处罚,但是这同一个违法事实又违法了环境保护法,也可以用环境保护法来处罚。

这在立法意义上叫法条竞合,就是说立法时法律条文“走顶了”,在实际工作中很容易遇到这种情况,那么在进行处罚时,就只能按违反一部法律条文来处罚,一部法律条文处罚了,就不能再按另一部法律条文来重复处罚同一个违法事实。

如果这两个法律条文归两个单位分管,那么这两个单位谁先进行立案,谁先处罚,后者必须参考前者,如果这两个法律条文归一个系统,比如是同级单位,那么在处罚时报请两个单位的共同上级主管行政机关批准,指令有哪个单位来处罚管理。

比如某市文峰区,北关区两个同级同系统单位都发现了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那么就要报请文峰区,北关区这两个单位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令有谁来处罚《共同上一级就是市政府,省一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