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财产保险保单不能够直接转让,必须到保险公司去进行批改手续才算有效转让。如果没有通知保险公司,那么出险时,李某并不在保险合同中,不是被保险人,所以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
2、法院判决不合理,因为财产保险是损失补偿原则为基础,出险时为足额全损时,赔偿额应该以被保险物件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其次,保险公司在承包时,要以被保险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约定的价值以及投保人的意向确定保险金额。所以,本案中,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被保险人三万元,这样才符合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同时,保险公司应该退还被保险人因保险金额超过标的物价值的保费。
1、理由是:王某将保单转让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也就没有办理变更手续。【对于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是否当然转让,有“属人主义”与“从物主义”之争。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旧《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从“属人主义”,新《保险法》则从“从物主义”。】
2、合理。因为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是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没有欺骗行为的话,保单是合法的。事后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签订的保险合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