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果加重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刑罚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如故意伤害致死,抢劫致人死亡。
2.想象竞合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不同的罪名,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如,行为人开一枪而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个开枪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开了一枪,打死一人、打坏价值50万古董花瓶一个,行为触犯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损毁文物罪属于不同种类的数罪。
3.结合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即:甲罪+乙罪=丙罪。对于结合犯,以所结合的新罪论处。我国刑法没有典型的结合犯。
4.连续犯:基于同一个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如多次抢劫;连续多次贩卖毒品的;连续盗窃作案数起等。
5.吸收犯: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如行为人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里,私藏枪支的行为被盗窃枪支的行为所吸收,仅成立盗窃枪支罪;入室盗窃,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盗窃罪吸收。
扩展资料: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为:
(1)须出于一个行为。即基于一个决意所实施之一个行为。至基于单一之意思或概括之意思,在所不问。且此所谓“一行为”,包括自然概念上之一行为与法律概念上之一行为。又该行为可为故意行为、过失行为、积极之作为、消极之不作为,正犯之一行为固足当之,即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亦无不可。再者,于打击错误之场合下,评价上亦可能生故意与过失犯罪之想象竞合犯。
(2)须侵害数个法益。即一个行为发生侵害数个法益之结果,各具独立之可罚性。故数个结果而可认为包括一个法益者,仍为单纯一罪,而非想象竞合犯。
(3)数个结果须触犯数个罪名。即一行为所诱发之数个结果,必须该当于数个构成要件,成立数个罪名。至数罪名是否相同,或是为故意或过失之罪名,均所不问。申言之,此称之数罪名,可为同一构成要件,其为预备、未遂或既遂均无不可;亦得为相异之构成要件。
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例。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想象竞合犯
百度百科:结果加重犯
1、想象竞合犯是说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罪数形态。
举例:
(1)为了杀死自己的仇人而向仇人所在的办公室投掷炸弹,将办公室其他人员炸伤,这一个行为既触犯故意杀人罪,又触犯爆炸罪。
(2)为钱偷井盖,结果有人跌落至死
2、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举例:
(1)中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
(2)生产有毒食物致死
3、结合犯,是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举例:
日本刑法第236条和第177条分别规定了强盗罪和强奸罪,而该法第241条又将这两个犯罪合并另立为一个新罪-强盗强奸罪
4、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举例:
(1)甲和村长有仇,在一个月之内先后杀死了村长的妻子、儿子和儿媳,则甲就为连续犯。
(2)行为人第一天将张某拘禁于甲地,第二天转移拘禁于乙地,第三天再转移到丙地。尽管拘禁地一再更换,但非法拘禁行为并未间断,且作用对象始终是张某,所以实质上只存在一个非法拘禁行为。
5、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
举例:
(1)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私藏枪支是罪,盗窃枪支也是罪,私藏枪支的行为被盗窃枪支的行为所吸收,仅成立盗窃枪支罪。
(2)伪造增值税发票后又伪造配套的印章
扩展资料: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
吸收犯由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构成,且触犯不同种罪名。牵
连犯也是由数个独立犯罪构成,触犯不同种罪名,但牵连犯的原因行为(即最初的犯意)引起了手段行为或造成了结果行为。
牵连犯的例子,比如为了诈骗而制造国家公文,盗取他人财物时发现有枪支进而非法持有。可以看出的是,吸收犯的数行为之间联系更加紧密,而牵连犯与吸收犯最大的区别在于,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不具有必然性。
达成诈骗的目的并不一定要以伪造公文为手段,盗取他人财物也不是必然就能得到枪支。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于表现上有着极大的相似性,两者的行为人都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都触犯了数个法条,且最终都按一罪处罚,适用一个法条(虽然适用原则各有不同),特别是当法条竞合犯各罪之间为交叉重合关系时更令人难以理解。
然而二者毕竟有着根本的区别: 法条竞合犯是指某种行为同时符合数个具有重合关系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其
特征在于:
1、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
2、犯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具有重合关系
3、由一个犯罪构成可以恰当、全面地评价犯罪行为。
参考资料:
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想象竞合犯:1、行为人用枪支射击的方法故意杀人,子弹击中被害人后又射进某博物馆,损毁了国家级文物。行为人实施的是故意杀人的一个行为,同时危害了两个社会关系,造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和损毁国家文物两个危害后果。2、行为人为了做家具营利而盗窃铁路上的枕木。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盗窃铁路枕木的犯罪行为,却危害了数个社会关系,侵犯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又由于行为人盗窃铁路枕木的行为,足以造成运行中的列车发生颠覆。3、某些邪*教组织犯罪,行为人通过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结果加重犯: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 绑架致人死亡的; 7.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结合犯:涉及结合犯罪名有抢劫重伤罪、抢劫杀人罪、强*奸重伤罪、强*奸杀人罪、侵入住宅抢劫罪、侵入住宅盗窃罪、放火杀人罪等,并且被结合之罪应限于故意犯罪。
连续犯:1、如出纳员某甲在偶然发现单位财务制度存在疏漏之处,认为有机可乘,遂将8000元公款窃为已有,此后某甲产生利.用财务制度混乱连续实行 连续犯
贪污行为的意图,并分7次窃得公款60000余元。此案中,某甲贪污8000元的犯罪故意及犯罪行为,就不是后来构成连续犯的贪污犯罪的组成部分。 2、某甲为同一个犯罪目的,先是伪造公文,继而又变造证件,就可以视为数次行为触犯同种罪名,是连续犯。
吸收犯:1、一个抢劫至人死亡的案件:行为人将被害人抢劫后离开作案现场,后觉得应杀人灭口,又返回将同一被害人杀死,虽有两个行为、两个故意,但只定故意杀人罪,是因杀人的行为重于抢劫的行为,属于吸收犯。2、如行为人抢劫某女的财物,又强*奸该女,两个行为之间不是吸收犯。四是数个行为分开来看,均是独立成罪的。3、如某甲杀乙未遂、案发,被判刑,刑满释放后,甲又杀死乙,不是吸收犯而是独立犯罪。
想像竞合犯:如向人群开一枪结果打死一人打伤一人。甲为了报复仇人乙,就在乙经常饮用的一口公用水井里投毒,结果乙被毒死,另有多人中毒。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重伤抢劫致人死亡。结合犯强奸杀人罪放火杀人罪。连续犯:一司机酒后驾车违规行驶十余里先后撞伤三人;在比如甲与乙有仇,某日闯进乙家先打伤了乙在打伤了乙的儿子。吸收犯:强奸过后又杀人的。抢劫被害人后为消除罪证又将被害人灭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