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问题

2024-12-11 15:38:38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1. 比如某人因正规出租车申请手续太麻烦并且有困难,决定用自家车去拉活,也就是黑车,在地铁站从早等到晚,一个活也没拉到,结果还被抓了,这时此人已着手“非法运营”但未没有违法所得,可并不妨碍条例规定中的惩罚性,所以还是要罚,处3万元以上10万以下。

2. 调查情况的方式也就是问话、沟通,关系程度会是调查是否为非法运营的关键,此种方式并不违法,不违法则推定可用,所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调查事实。不需要公安机关介入。但有其他情形除外,比如暴力执法、殴打调查员等。

回答2: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本律师做如下解答:
1)关于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况,比如说一人未么许可私自跑长途客运,但始终没有拉到几个客人,最终挣的钱不抵油钱人工钱,那他就是没有违法所得;再一就是跑货运的,也搞赔了,那也是没有违法所得。
这个条例调整的是经营性的道路运输活动,像雷锋一样的是属非经营性的,不受本条例调整。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能否有权力审询驾驶员和乘客之间的关系,这就像是警察能否审询嫖客与妓女的关系一样,只要警察不是在专业的卖淫场所抓到的,没有现场逮到付钱,那你说双方是朋友关系谁能怎么着。你要是私自拉客的,那你就说和客人是朋友,帮忙送人呢,谁能怎么着。
公安部门介入又怎么样。
非法运营是指未经许可进行经营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经营未经许可违法,而非道路违法。

回答3:

1、判定擅自运输运营的衡量标准是,未经我国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交通运营证为准!私自从事运输的构成本罪!刑法和交通法上面规定得很清楚。出事后果负主要责任!
学习雷锋同志的精神是好,但是有条件限制的!不可能因为违反法律法规而去侵犯第三人或者是国家的利益吧?就好像上课时,小红发现小刚就是杀害小美同学的凶手。小红为了学习雷锋精神,为小美同学报酬。就直接走过去说:“小刚,你就是杀害小美同学的凶手。请接受我的一桶吧!”不可能啥。你说是吧?!
我国刑法和民法还有行政诉讼法当中都有规定:即违法我国的法律而产生的收益,不管你是善于取得还是直接获取!只要造成国家、社会、集体、个人的利益,都可以予以追缴。
2、在没有出现交通事故的时候一般不会检查乘客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只是检查运营证和驾驶证!如果出现事故,交通管制部门需要出示交通责任事故书时,可以询问乘客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
只要违法公安机关有权介入,对违法犯罪分子给予处分!
非法运营是指违反我国的道路运输法!未取得驾驶职证和道路运输资格证而从事运输或者搭客上公路的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在产生收益的情况下。但是你不存在个人所得,所以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可以处罚罚金!

回答4:

解一:1.判定是否擅自运输经营的标准是: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学雷锋是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你在让人搭车时如果收取了他人财物就不属于学雷锋了,发生了经济利益,属于违法运输经营。3.A.你载人赚的钱恰好够油费B.连成本都没赚回来C.你和对方达成某种利益协定,虽然不进行财物交换,但本质还是属于运输经营。
解二:1.询问可以,但不是讯问或者审讯。除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其他单位一律没有侦查审讯的权力。2.一般来说不需要公安机关介入,除非已经构成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3.非法经营既包括道路也包括经营。相关部门颁发的道路许可证一般来说是有经营时间长短限制、经营区域限制的。经营手段超出许可的是为违法、再不许可经营的路段经营的也是违法,二者不是割裂的。

回答5:

1、没有违法所得,但是本人已经招供属于违法经营的。或有充足证据证明是违法经营的例如:《1正在经营中,还未有所得。《2长期合作还未支付报酬的。
2、那不叫审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义务配合执法机关执法。知情不报和故意隐瞒的刑法规定属于窝藏、包庇。
3、既是道路违法、(违法承载)也是经营违法(违法营运)
4、你是跑不出那帮人的五指山的,他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