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当初对装修费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则要将房屋的装饰装修物分为“形成附合”和“未形成附合”两类来区别对待:
1.附合装饰装修物是指动产与不动产结合后,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毁损或变更其性质而不能分离。例如对租赁房屋铺设地板砖、吊设天花板;租赁房屋作为酒店或者商场所安装的空调管道、照明设施等。根据我国法律的“添附理论”,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动产的所有权被不动产所有权所吸纳,动产所有权灭失;二是不动产所有人即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2.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不能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其所有权仍属于承租人。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是指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未完全结合,可以分离拆除,而且分离也不会花费多少费用,比如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内安装的空调、电梯、太阳能热水器等均属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根据我国法律的“添附理论”,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其所有权属承租人。承租人基于所有权可以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