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民事诉讼法》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可以看出,如果是针对执行行为,作为当事人的被执行人事可以提出异议的;如果针对执行标的,法律未赋予被执行人异议的权利。
如果确实存在问题的,可以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别:如果是公证债权文书纠纷特别程序,是可以在执行阶段申请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