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两个问题都要假设前提才能进行讨论。
1、如果保险公司知道进口人已经更改卸货港,那么拒赔有理。“仓至仓”条款指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运输和陆上运输,直至该货物送交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时为止。保险公司自然认为目的地收货人仓库已改为在黄埔港。保险责任截至于黄埔港。当然,进口人也可以根据“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是上海而非黄埔”来抗辩。
2、如果保险公司不知道进口人已经更改卸货港,那么拒赔无理。根据“仓至仓”条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是上海,现在货物并没有送抵上海,从黄埔到南京这一段应视为“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运输”。当然,如果保险公司认为事有蹊跷,可能会调查这么一个奇怪的现象,即这批货物为什么舍近求远,先运到黄埔在用汽车运到上海(它不知道真实的目的地是南京),而不是直接运到上海港?
第二个问题也要假设前提,即“某日”是卸货后的具体哪天。
1、港务公司仓库并非收货人仓库。如果货物是在卸离海轮60天以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保险公司拒赔无理。
2、如果货物是在卸离海轮60天以外,保险责任中止,保险公司拒赔有理。
高手&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