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你好
1、首先关于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的问题:
若您的孩子在10岁以下,那么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若您的孩子是10岁以下未成年人,那么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学校若尽到了看管保护义务,那么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2、关于肇事者(肯定是小孩子,在民法上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及其父母的责任。
根据我过《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
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又
根据我过《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故,综上所述,您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要求学校与肇事者家长承担责任,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