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的法律性质是宗教活动场所,其收入属于宗教团体,财产由宗教团体自己管理。宗教团体是宗教团体登记和企业是不一样的。
《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扩展资料
收取“香火钱”案例:
2009年,国家旅游局联合工商、质检、宗教等六个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规范宗教场所安全烧香,并提出禁止烧高香、成把烧香和在店堂内等禁火区烧香的要求。
佛、道教界人士纷纷指出,佛、道教自古就有珍惜自然、保护环境的优良传统,敬香虽然是佛教常见的供养仪式,但是,烧高香并不是佛、道教本身的内容,也不被提倡。
2013年12月10日起,全国香火最旺的寺院之一北京雍和宫开始实施免费赠香,为每位入寺信众发放环保短香,同时谢绝外香进入寺院。
据雍和宫住持胡雪峰喇嘛介绍,实施赠香之前,雍和宫过度燃香、烧成把香的情况十分普遍,每天清理的香灰和香杆平均能装两卡车。实施赠香第一个月,燃香总量较之前下降了一半以上,产生的香灰减少约2/3。
佛教商业化是另一个广为争议的问题。戴斌指出,从主流上讲,旅游与寺庙相结合,对于寺庙的宣传和保障游客权益等方面都有积极意义,值得肯定,但关键是要做到规范发展。“大部分寺庙利用公共资源发展旅游,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总体上应是免费或是降价,至少不得擅自涨价。
此外,寺庙毕竟有特定含义和特定的价值取向,旅游不是其主要功能,不能一味追求门票等经济利益。”戴斌说。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香火利益链”毁了寺庙游
寺院在法律上属于宗教团体,不属于民事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其收入归团体内所有成员共有,财产由团体内成员自行管理。
国家提倡宗教信仰自由,但是国家有宗教局指导相关工作。
寺院的所有行为在法律上都会追究到个人本身。
宗教事务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利用宗教作掩护,欺骗或者诈取信徒财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五章
宗教财产
第三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第三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产权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三十三条 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第三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寺院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其收入归谁所有?财产由谁管理?
佛教界、道教界实行“自传、自治、自养”的“三自”方针。
“寺观”为佛道教团体集体所有。
其产权归宗教团体、佛教协会与市道教协会所有。
寺院的经济收入:
一·经营(包括第三产业,宗教用品和宗教典籍等。
二·是宗教收入,即为信众做法会,开光,超度等。
三·是信徒的捐赠。
寺院经济的支出:
寺院古建筑的维修,新建宗教建筑,文物保护,文化,教育,弘法,慈善等,还有水电费、职工工资、僧人的日常生活费及僧人的补助等。
参考资料:
《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1版
《宗教事务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民法通则》第77条:“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寺院的财产属于寺院所有,“香火钱”也全部归寺院所有,不用纳税。其法律地位是社会团体法人。
寺庙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是社会团体,受《民法通则》的规范。
但它不是经济体,其收入无需上缴、无需缴税,归寺庙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