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在总则中已经明确提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保护、修复自然生态,并提出了若干国家重点生态修复工程,其中就包括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三江源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
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要求我们按照治水新思路,大胆探索,认真实践。水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就是新时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水利不仅为人类服务,还要为生态系统服务。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需要保护好水资源的存在形式、需要保护好水的存在条件。具体分析这些要求,一是要保护好水的赋存形式--水生态系统,比如河流、湖泊等,二是要修复已经被破坏的水生态系统,比如湿地等;三是要采取综合措施保护水资源存在的条件,比如增加林草地面积,改变局地气候、增加降雨量;改善地表水与地下水的交换条件,保护地下水位和地下水量等;四是要通过约束人类自身的行为减少对水资源的过渡开发、不合理利用以及浪费。我们开展这项工作的出发点是,选择不同类型的水生态系统,开展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试点工作,探索保护与修复的模式和技术,建立技术规范与标准体系,总结工作经验,为全国开展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提供借鉴与示范。我希望通过我们不断地总结和交流,为治水新思路的实践提供丰富的内容和创新的技术方法。
二、各地要在组织上、资金和人力上要予以保障
水利部正在与有关部门协商争取资金投入来支持这项工作的开展,各地也要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渠道和组织保障机制。上海市是这方面工作开展得较好的城市之一。政府已经把水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所需要的资金纳入预算并予以安排。几年来已经按照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要求对多条城市河流进行了综合整治。
目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这项工作首先要争取政府的积极支持。我们批准的几个试点都是以城市行政区为单元。不仅是因为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是一项区域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政府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共同努力;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是需要政府在这项工作的总预算和投入方面有安排,使我们的工作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有保障。没有这些保障措施,是很难完成这项工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也可争取将一定的水资源费,投入到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去。
三、建立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技术标准体系
这次会议还要提请大家讨论两个重要文稿,一是关于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指导意见,二是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评估指标体系。希望专家和代表能够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建立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技术标准体系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在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中,我们确定什么样的目标、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怎样才能过达到修复和减少人为干扰的目的,是非常重要的。过去我们制定了很多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和规程规范,现在要用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观点来重新审视这些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增加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或提出新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以满足水利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要求。因此,建立完整的技术指标体系对于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