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将出租办公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这句话表述不够严谨。正确的说法是“企业将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办公楼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二、说明
1、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2、其中,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举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经营租赁合同,乙公司将其持有产权的一栋办公楼出租给甲公司,租期10年。1年后,甲公司又将该办公楼转租给丙公司,以赚取租金差价,租期5年。在本例中,对于甲公司而言,因其不拥有该栋楼的产权,因此不属于其投资性房地产。对于乙公司而言,则属于其投资性房地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2006)的规定:
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如企业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店饭店,其经营目的主要是通过提供客房服务赚取服务收入,该旅店饭店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上述规定,针对的是对外出租房屋是否能够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这一问题,主要就是将旅店饭店等企业的房屋排除在投资性房地产外。
在实务中,如果出租房屋时,附带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的,且该辅助服务不构成重大劳务,则该房屋应当按照规定,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其发生的成本,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即确认为劳务成本,并按规定结转计入营业成本;其取得的收入,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即确认为企业的营业收入。
关于补充问题。
题中C、D选项肯定是错误,而A选项肯定是正确的,这里都不再进行分析了。
至于题中B选项,既然“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重大的”,则出租人出租房屋的主要目的并不是赚取租金,而是获取包括租金在内的整个劳务收入,因此,被出租的房屋不应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而应当视为一般经营场所,作为自用房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确认为固定资产。
相关的例子就如旅店饭店,旅店饭店虽然对外出租客房,初看好像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特征,但是,旅店饭店出租客房的同时,其还需向住店客人提供一整套完整的客房服务等服务,且该些服务在整个出租业务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如旅店饭店不能提供完善的客房服务,则旅店饭店的出租客房业务被认为是有较大瑕疵的。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有关规定,旅店饭店的客房房屋,就不能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而只能确认为固定资产。
因此,题中正确的答案,应当是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