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款:是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
对于法定继承因为,继承顺序是考虑到家庭关系、身份关系、血缘关系等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继承规则,法律上任何遗产都应该被继承(可以选择放弃),所以只要不明确表示放弃的,都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对于遗嘱继承,因为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而且遗嘱继承的继承人不限于近亲属,所以变数和社会公德上的约束会更多,法律规定2个月的继承表示期限就是督促继承人及时行使权利,可以让被继承人的遗产(未在遗嘱中处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能够早日摆脱所有权不稳定状态,而作出的一种类似诉讼时效的时效规定。
继承法第25条的立法目的,主要围绕在明确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对继承权的选择与表示上,以确保遗产处理的公正性、及时性,并维护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已经失去法律效力,其相关规定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所取代。因此,原《继承法》第25条的内容现体现在《民法典》第1124条中。
《民法典》第1124条的立法目的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保障继承人权利行使的明确性:
该条款规定了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如欲放弃继承权,必须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这一规定确保了继承人在行使继承权时的明确性和严肃性,避免了因继承人意思表示不明确而导致的遗产处理混乱。
维护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规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该条款保障了遗产能够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或法定规则有序地分配给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这有助于减少因遗产分配问题而引发的家庭矛盾和社会纷争。
促进遗产处理的及时性和效率:
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明确的表示,这有助于促进遗产处理的及时性和效率。避免了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长期不作表示而导致的遗产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保护了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继承权问题是家庭和社会中的重要问题之一。通过明确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的权利和义务,该条款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它减少了因遗产继承问题而引发的家庭纷争和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