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按保证的性质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有先诉抗辩权的。
二是看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权利行使条件。
一般情况下,在未承担保证责任前不能起诉。
可以起诉主张转让合同无效,同时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从兄弟的表述来看,像是行内人,但是具体到实践中的问题,我所见到的反担保合同文本因为公司法务的水平或者雇佣律师的水平而又很大的差异,有些文本中约定的反担保条款效力是与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相关的,简单的情况是反担保协议只是在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有权利和义务约束,复杂的情况是(有些银行贷款中)反担保协议的效力同时会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做相应的约定,即反担保的担保人违约行为可能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甚至成为主合同的违约条件之一,从而造成相互制约的情形,总之呢,还是要详细研究三份合同的具体约定,最后来做结论。
到商品房合同,那么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我们贷款的流程是这样: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交贷款资料办理贷款(办理贷款时,才签订这个反担保协议)
开发商是担心贷款办理不下来的问题,但是贷款是否能办理以及相应的解决方式,购房合同里面已经说的很清楚了的,合同签订了以后,合同双方都应该拥有这个合同,你找开发商要就是了。不给你就投诉,315也好,房管局也好,都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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