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还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024-12-20 01: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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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美国哈比比(Habib)银行根据其客户的指示开立信用证,保证在日本的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时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银行在检查单据后向受益人支付了货款。买方在议付行议付货款后的第十天接到开证银行的赎单通知,于当天进行付款赎单时发现装运单据上的交货日期不正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而拒收装运单据及拒绝银行索汇。银行就受益人(卖方)提交了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而提出控告,要求卖方返还货款。银行认为: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5-111条,受益人应保证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中重要条款的要求。而受益人则提出: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13、14条的规定,开证行或保兑行在审核单据后发现单证不符决定拒收单据,必须在不迟于收到单据之日起第七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用电讯,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通知受益人。本案的开证行因没有在规定的七个银行工作日期内提出单证不符,为此视为银行自动放弃此权力。

提问:此案例应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还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此案例中的买方有权拒绝付款赎单吗?如果尽管装运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但并不影响买方可以收取符合合同的货物,买方是否也有权拒绝付款赎单?此案例中的卖方有权拒绝退还货款吗?此案例中的卖方是否仍有义务修改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我们从中应吸取什么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