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意:依据财税[2009]号文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已被全文废止!
2、“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除了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外(“旧汽车”、“旧摩托车”、“旧游艇”等三种旧货其实就属于第十条第四项所说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一律按照适用税率即17%计征增值税。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船舶,按照2%缴纳增值税(法定税率是3%,目前减按2%征收)
5、其他的附加税、印花税依据相关法规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