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申请
3.1.1申请压力容器用材料技术评审的单位应是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或研制、生产方不是同一单位但有特殊技术协议的双方单位。申报评审的材料应是在压力容器领域有应用前景的材料。申请单位应具备规模生产所申请材料的能力,申报评审的材料应有合于标准要求的的企业标准。
3.1.2申请单位应以公函的形式向锅容标委提出技术评审申请,公函中应说明申请评审的材料牌号、材料类别(碳素钢、低合金钢、高合金钢等)、使用范围(温度范围、尺寸范围)、是否适用于疲劳场合、是否考虑外压应用,同时应说明所申请的材料是否受专利保护、是否有专门的生产许可证、它的未来生产是否会受到限制,简要概述申报材料评审的主要意义及应用前景。随同申请公函应提供材料的研制报告和企业标准以及其它能说明材料生产及性能的技术文件。
3.1.3锅容标委在收到评审申请单位公函后的一个月内应给予回复,说明是否可以提出正式评审申请。如同意正式申请,则向申请单位发送正式申请文件——压力容器用材料评审申请书;如不同意正式申请,应说明不接受申请的原因。
3.1.4 获同意正式申请的单位,应向锅容标委提交以下技术文件一式5份( a)b)c)d)e)f)合订成册)。
a) 压力容器用材料评审申请书;
b) 评审材料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1.1—2000的格式及内容要求。可参照相应的材料标准编写;
c) 材料的研制技术报告;
材料的研制技术报告中至少应包含以下技术内容:
1) 基本技术数据
—申报评审材料的化学成分设计(熔炼分析值,产品分析值)、Ac1、Ac3;
—物理性能数据:申请范围内的材料的密度、线胀系数、导热系数等,当申请温度范围较宽时,应按温度提供;
—基本力学性能数据:硬度、屈服强度(ReH、ReL)、抗拉强度(Rm)、断面收缩率(Z)、断后伸长率(A)、冲击吸收功AKV值等;
***如果使用温度范围>-20℃但≤50℃,针对以上数据,可只提供室温值,冲击吸收功AKV值按0℃提供;
***如果使用温度范围>-20℃且最高使用温度高于50℃,针对以上数据,应按从室温到最高使用温度+50℃范围内,按50℃温度间隔提供,冲击吸收功AKV值按0℃提供;
***如果使用温度范围低于-20℃且最高使用温度不高于50℃,硬度、屈服强度(ReH、ReL)、抗拉强度(Rm)、断面收缩率(Z)、断后伸长率(A),可只提供室温值;冲击吸收功AKV值、纤维断面率、冲击断口侧膨胀值在使用温度范围内按20℃间隔提供,直至最低申请使用温度;落锤试验数据—NDTT;
以上基本力学性能数据在申请板厚范围内按确定的不同板厚分别提供
—材料的金相组织图;
—其它力学性能数据:弹性模量E、泊松比,当申请温度范围较宽时,应按温度提供;
2) 焊接性技术数据
—必要的反映材料焊接性能的技术报告,本报告中应反映申报评审材料的焊接方法的适用性、焊接材料的匹配性、焊接参数的选择性及本材料的焊接性,报告中还应包括能覆盖申请范围内的焊接工艺评定试验数据;
—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数据,应按不同板厚同母材要求的项目提供。
3) 热处理数据
在未来使用中,可能要求进行热处理的材料,应提供热处理数据及热处理后的材料力学性能数据。
4) 外压计算数据
在未来使用中,如材料(板材)用于外压场合,应提供相应的外压设计曲线(此曲线应由委员会指定的单位承制)
5) 疲劳计算数据
在未来使用中,如材料用于疲劳场合,应提供相应的疲劳设计曲线。该曲线应经锅容标委审查。
d)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权威检验机构出具的材料检验及试验报告,报告的检验项目应符合评审要求。
e) 申报评审材料的已有用户反馈意见。
f) 其他要求提供的技术资料。(由锅容标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2 受理审查
锅容标委在收到申请单位的正式申请文件后,组织2~4位专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予以初审,按规定的格式提出初审意见。依据初审结果形成受理意见。
3.2.1 初审专家应在收到提交的评审资料后1~2周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见附件A)。
3.2.2 锅容标委在汇集初审意见后,形成评审受理意见(见附件B)。通知申请单位是否正式受理。如受理,提出需补充的资料,并协商材料生产单位考察时间;如不予受理,则应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3.2.3 受理后,应对申报评审的材料按如下方式编号并予注册:
材料类别号+申请顺序编号+年号
材料类别号:板—P;锻件—F;管—T;棒材—B;其它—O;
例如:1999年受理的第一个锻件材料,其编号为F001—1999。
3.3 材料生产单位考察
3.3.1 锅容标委组织行业内2~4名专家组成考察组对申报材料生产单位进行考察。
3.3.2 考察组实地考察时间一般2~3天,根据申报评审材料的实际情况也可适当延长(对于国外材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3.3.3 考察组考察程序如下:
a) 对材料的主要生产装置,现场管理情况进行考察,听取装置生产及管理情况介绍。
b) 与材料生产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和质保体系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流,材料生产单位的技术人员应认真回答考察组提出的问题。
c) 依据材料评审资料的初审意见,考察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审初审意见通报,提出评审材料的整改意见及建议。
3.3.4 考察专家组在完成考察后二周内,向锅容标委提交一份工厂考察报告。
3.3.5 考察报告在专家签字后,作为申报资料和技术评审资料备案。
3.3.6 申请单位应为考察组进行技术考察提供方便,考察专家组有义务保守申请单位的技术秘密。
3.4 终审
3.4.1 终审方式应由锅容标委和评审申请单位协商终审方式;一般最终技术评审为专家会议评审方式。
3.4.2 终审应在材料生产单位考察后、初审整改意见具体落实经锅容标委审查后进行,具体终审日期由评审申请方和锅容标委协商确定。
3.4.3 最终技术审查专家由行业内有影响的专家、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管理部门人员等7—13人组成。技术评审由锅容标委指定的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
3.4.4 最终技术评审专家会议程序
a) 锅容标委领导讲话,宣布评审专家组组成。会议交由评审专家组主任主持。
b) 材料评审申报单位介绍申报单位总体情况、材料评审申报各主要阶段具体情况及整改措施。
c) 申报材料研制、生产单位技术人员介绍研制、生产技术方案,对材料进行技术说明(技术指标、试验检验、使用情况等)。
d) 评审申报方就评审材料向评审专家组进行技术答辩。
e) 评审专家组形成技术评审意见,技术评审意见应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署。
3.4.5 技术评审专家组应对申报材料的企业标准内容予以逐项确认。评审申报方应将修改后的企业标准经锅容标委确认后在当地技术监督局备案,备案后的企业标准报送锅容标委一式两份备案。备案后的企业标准将作为材料生产的基本技术文件,是评审材料的最基本要求。
3.4.6 针对通过技术评审的材料,在上述3.4.5条要求的整改意见落实后,向材料评审申报方颁发相应的材料技术评审证书。对于未通过技术评审的材料, 锅容标委应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如继续申请,申请单位应按评审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重新提出申请。
3.4.7 锅容标委将所有评审资料汇集、整理后备案。
3.4.8 针对具体申报方的材料评审工作全部完成后,锅容标委应将材料评审的结果向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予以通报,已利于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管理。
4. 技术评审证书
4.1 技术评审证书由锅容标委批准、颁发。
4.2 证书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重新复审、换证,复审工作参照5款进行。
4.3 证书有效期内,锅容标委不定期对申请单位的产品进行抽检,抽检的费用由申请单位负担。锅容标委应以书面的形式向申请单位提供抽检结果。如在抽检中发现不合格,将提示申请单位注意,并增加抽检次数;连续两次不合格者,锅容标委有权取消申请单位的技术评审证书。
5. 换证审查
5.1 换证审查包括换证申请、换证工厂考察和换证结果批复程序组成。
5.2 已取得锅炉压力容器用材料技术评审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满后,如该材料尚未纳入相应锅炉压力容器标准,而原材料评审申报方仍要求对评审通过的相应材料予以换发相应的材料评审证书,已有证书的持有单位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至六个月,应向锅容标委提交换发相应材料评审证书的申请报告。锅容标委对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填写“评审材料换证审查意见书”的相应部分,初审合格后在二个月内组成材料评审换证工厂考察组对申请企业进行换证审查。换发相应材料评审证书的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申请换发相应材料评审证书的材料牌号,使用条件,五年来该材料的使用情况、供货业绩;
b) 五年来生产该材料的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情况,包括生产设备、人员配备变化情况;
c) 五年来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状况;
d) 企业标准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5.3 对在5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问题的企业,企业在换证申请报告中应予说明,给出合理的解释以及避免类似质量问题重复发生的措施,否则不予换证。
5.4 换发相应材料评审证书的换证工厂考察组由2~3人组成,考察时间一般2~3天,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时间可适当增减。工厂换证审查主要针对以下项目进行。
a) 近五年来该材料的供货业绩、相关质保书档案审查;
b) 近五年来生产该材料的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情况审查;
c) 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状况审查;
d) 企业标准执行情况审查。
5.5 审查组可据实际工厂审查情况,决定是否需对换证的材料进行抽检。对需抽检的材料,应在工厂考察期间完成抽样,交由锅容标委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
5.6 审查组在完成换证审查工作二周内,应将换证审查意见填入“评审材料换证审查意见书”相应部分,本部分应对换证审查结果提出具体意见,说明是否具备换证条件及理由。
5.7 锅容标委对审查组提交的“评审材料换证审查意见书”提出具体审批意见,决定是否同意换证。对同意换证的材料,由锅容标委颁发换证证书。换发的证书在原证书的编号后加E-X字样(E—extend 代表“延长”,X—代表换证版次),换发的证书有效期5年。
6. 收费标准说明
6.1 压力容器用材料技术评审按钢号收费。每钢号的各项收费标准如下。
a) 注册登记费:400元,于申请之日起支付;
b) 资料文档初审费:2000元,于正式申请之日起支付;
c) 材料评审费:20000元,于终审会议之前支付;
6.2 考察组专家为完成工厂考察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6.3 专家评审会发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6.4 换证审查按换证钢号收取,每钢号10000元,换证工厂审查发生的费用由申请换证的企业承担。
范本怎么可能有,这是别人企业的内部资料,是不会放在网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