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六年多的发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有了长足的进步,已逐渐成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很短,在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不足,如果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将会严重阻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契约型基金治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借鉴国外经验,实行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应该说是一种比较先进的制度。但是,由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时就存在很多弊端,加之我国实行的是契约型基金模式,从而使基金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相互制衡的宗旨很难实现,致使基金的治理结构产生的实际效果不尽如意。
 1.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严重
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多是由券商发起成立的,其股权结构演变由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到目前的分散的均等型股权为主。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分散的股权结构较之于集中的股权结构杜绝了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处于支配地位的弊端,有利于形成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规避基金和控股股东间关联交易的风险。但是也暴露出一些其他问题:(1)董事长一职形同虚设,董事会缺乏独立性。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成员基本上来自各股东单位,与原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董事很容易充当原单位的代言人,不能真正对公司计划的完成情况以及经营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查,从而也就不能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由于力量的制衡,即使是董事长也发挥不了监督的职能,“只在其位,不谋其政”的现象相当普遍;(2)经理人权力过大。由于董事会的虚设,造成了基金管理公司经理人的权力相对集中,从而产生相当大的利益冲突。又由于基金经理的身份既不属股东,也不是持有人,因而其目标函数与股东不尽一致。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我国目前代理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势必导致内部人控制。
 2.基金托管人职责缺失
在现行法规以及基金契约中,尽管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资产外,还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职责,但是这种监督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从目前的情况看,基金管理人亦是基金的发起人(《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起并管理),因而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任,并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有权撤换基金托管人。托管人的地位缺乏独立性必然导致其监督的软弱性。另外,基金托管业务目前已成为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和利润增长点,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作为托管人的商业银行为抢占市场份额,不会冒很高的监督成本和风险去尽监督职能,在利益的驱动下,有可能纵容、迁就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其监督效果。
 3.独立董事职责与监管当局意愿不一
虽然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基金治理的改善是显而意见的,但是因为独立董事制度属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的治理之一,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只对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而不是对基金持有人负责。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效用函数与基金持有人的效用函数并非一致,因此,如果两者的利益出现了冲突,从逻辑上说,独立董事必然站在基金管理公司利益最大化立场上行事。这与监管当局“独立董事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意愿不一。
 4.基金持有人大会缺乏操作性
目前我国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的监督权只能通过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来行使。虽然《基金法》规定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做法较以前有了很大进步。但是由于以下因素造成持有人大会操作性不强:(1)持有人人数众多且高度分散,意见难以统一,而且监督行为上“搭便车”现象又非常严重;(2)“百分之十”的规定,很有可能被少数一、二家大机构投资者滥用。
完善我国契约型基金治理的思路
从形式上看,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是依照《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由基金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设立的,有一个完整的基于信托法律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基金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制衡治理机制。但是,由于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治理存在缺陷,托管人职责缺失,持有人大会操作性不强,致使我国基金的治理结构不能达到相互制衡的预想效果,因此,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机制。
 1.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从基金管理公司(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来看,它们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是基本一致的,都是为了追求资产规模最大化(基金持有人所追求的基金单位净值最大化是基金管理公司所追求的总资产规模最大化的前提和保证)。但是,从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构成来看,因为大股东、小股东、经理层扮演的角色和所处的位置不同,各自的即期利益具有非同一性。所以,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中重点要解决的是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冲突以及股东与经理层的利益冲突,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促成基金管理公司整体效益最大化的实现,进而间接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这就要求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防止董事会被少数大股东控制。美国为了提高共同基金董事会的独立性,曾将独立董事的人数由40%提高到75 %。最近的基金丑闻后,为了进一步完善董事会的职责,规定基金公司董事会主席必须由独立人士担任。我国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在董事会下设立主要由独立董事构成的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不仅可以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且还能够健全内部控制和制衡机制。当前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应完善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进一步增加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争取达到三分之二的水平;二是明确独立董事的提名机制,要求新的独立董事由原有独立董事提名;三是董事长一职由独立人士担任。
 2.建立独立受托人委员会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中最大的缺陷是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混乱,托管人监管不到位,加强监督和制衡的动力惟有来自于基金持有人。因此,最好的方法是设置一个直接代表持有人利益的常设机构以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借鉴印度契约型基金的经验,在我国基金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的受托人委员会。把原托管人监督和保管两个职能分离,分别由受托人与托管人承担。以持有人、管理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四角关系代替原来基金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三角关系,进而实现基金所有权、经营权、保管监督权“三权分离”。受托人通过委托协议成为基金持有人的代言人。持有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动力直接转化为受托人的监督动力。受托人分别与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协议授其以投资运作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权利,并代表持有人监督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运作行为。为了确保受托人委员会的独立性,该委员会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作为第三方的独立机构。受托人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外部独立人士,独立人士与受托人中内部人士或管理人、托管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其职责除了日常监督外,主要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监控,重点监控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另外,受托人委员会负责组建由其独立人士担任主席的审计和监察委员会,建设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制度,监管基金内控体系。从而形成以受托人委员会为核心的“基金四角”治理结构,基金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最终将在受托人委员会的监督和协调中,取得较为理想的权利制衡。
 3.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一:改革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结构,实行员工持股制度。这不仅有利于实现股东多元化和分散化,减少个别大股东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直接干预,规避基金管理公司利用基金资产向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而且化解了员工尤其是经理人员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冲突,使得基金经理与持有人和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利益达到最终统一。
第二:改革基金管理公司收费制度。我国目前使用的是与美国相同的管理费收取模式。2002年我国业绩最好的基金管理公司与业绩最差的基金管理公司所提取的管理费竟然相差无几。因此,我们应该改变目前管理费的收取方式,要将业绩因素融合起来。这样更有利于形成基金管理公司全体员工、股东与投资者利益的一致性,从而能够强化基金管理公司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内在激励和约束机制。
2011年3月20日
栾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