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根据《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
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
《解释》第28条同时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所以虽然没有去相关部门进行登记,但是如果能得到周围亲戚,街坊邻居的证明,因此法律上会承认收养关系。
现在没有事实收养关系一说了。过继只是民间的说法,在法律上没有过继这个概念。 《收养法》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十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