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租期期间出租的房产,涉及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在计算申报时,不同的税种应适用不同的税法规定。
(1)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2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本通知自发文之日【2010年12月2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根据上述政策的规定,免租期期间的房产,视为自有房产缴纳房产税,不按出租的房产缴纳房产税。文件尽管规定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但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3条的规定,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2)营业税
免租期期间的房产如何缴纳营业税,目前税务总局尚未出台专门的文件予以明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对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第25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政策的规定,免租期内,由于承租方尚未达到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出租方不产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但如果租赁合同既规定了免租期,又约定承租方提前支付房租的,应在实际收到预收租金的当天按实际收到的租金交纳营业税。
根据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相关规定,出租方还应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税基,按适用税(费)率计算、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企业所得税
免租期期间的房产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税务总局尚未出台专门的文件予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19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1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根据上述政策的规定,免租期内,由于承租方根据合同约定,尚未达到应付租金的日期,企业所得税上可以不确认收入。租赁合同既规定了免租期,又约定承租方提前支付房租的,提前收取的房租也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这是与营业税不同的地方。
(4)印花税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应税合同,应计税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7条、第8条和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出租方和承租方均应在书立时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税贴花。由于印花税按租赁合同的租金总额在租赁合同签订时一次缴纳,故免租期条款不影响印花税的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