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楼主提的问题,令人费解!
楼主所说的“今年有个同事想做保险,然后要我去他的担保人,”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担保?是“从业担保”吗?是“入行担保”吗?还是“职业风险担保”?楼主自己最好搞明白!
按照一般的理解,担保人准确的称呼应为“保证人”,通常是对被保证人的债务风险(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义务的可能性)、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义务时(成为现实性了),由保证人承担连带或者赔偿责任。
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法律制度,是否定“从业担保”、“入行担保”或者“职业风险担保”的。 换言之,就是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所以说,保险公司招聘保险业务员,而要楼主去做“担保人”、签署“担保协议书”,根本就是违法的!做这种所谓的“从业担保”、“入行担保”或者“职业风险担保”,或者签署“担保协议书”,因违法而无效!
楼主不必过于担心!如果同事辞职不做保险后没有什么事情发生,当然更好!即便发生了“辞职后的被追偿”、进而涉及到楼主的“担保责任”,均可以上述抗辩理由据理而争。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根本无需去刻意解除根本无效的、所谓的“担保协议书”!
多数人(包括一些专职律师),对于这种“从业担保人”违法行为的研究并不深入,仅仅按照一般担保法的理念来分析问题。劳动关系并不是一般的民事关系,完全照搬民法的法律条文或者法律理念,势必会得出错误的结论!提请楼主注意。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