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学学生能够这么细致地研究实务问题,非常棒,鼓励一下;
其次,证据规则是民事诉讼中非常关键的内容,包括举质证、认证、采证等,都将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最终判决,应该详细研究、理解和掌握。
在质证过程中,虽然已过举证期限,对于举证方提供的证据,质证方提供了反驳证据的,双方对证据真实性争执不下,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就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实践操作中,法院一般都会予以准许。这个制度属于反驳证据方面的问题,不受举证期限限制。
比如说,原告一方提供借条作为证据主张借条出具人还款,而被告提供其签字样本,主张借条的签字并非其本人签字,则原告或者被告,都可以要求就笔迹进行司法鉴定。不受举证期限约束。
最后,虽然证据规则就举证期限规定比较严格,最近几年来,至少本人代理案件过程中的司法实践看来,法院对举证期限的把握趋向灵活,有些法官甚至不理会举证期限问题,只要证据确实属于案件关键证据,法官可以主动调取或允许当事人补充提供,若案件需要鉴定的,法官一般也会主动允许甚至建议一方提出司法鉴定,以利于案件事实的最终查明。
严格说来,一方提供具有表面真实性的证据主张证据事实,而另一方也提供的反驳证据,则举证方针对该反驳证据享有重新举证的权利,包括申请司法鉴定等,因此,就你所疑惑的问题,可以很肯定地说,你的理解有失偏颇,举证方针对对方的反驳证据,可以要求鉴定,鉴定书属于案件的证据组成部分,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存在过了举证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