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相关法规和招标文件具体规定执行。
但是不乐观的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可能因“(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被废标。
哪要看招标文件里的废标条件里是怎么规定的了,要是招标文件里说明了不包封情况不满足后要废标就废标,没说就不废。一切按招标文件执行。
以上观点正确,但现在因密封作为废标与招标制度不适应了,国家应该修改法律了,因为投标文件递交后当时就开标了不存在过去那种模式下改文件或被人偷看的可能了
严格执行招标文件 你已经说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了 所以应该可以不予接受 看评标委员会怎么定了 废了也说不出别的
一般是可以废标的,看标书中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