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购入食品送客户7000元,怎么做分录,名细是什么?

2024-12-16 1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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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度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如果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送给客户用的礼品:
销售部门的,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
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借: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现金
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