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合同中约定的协议管辖无效。当事人不能同时协议两种纠纷解决方式,协议两种管辖方式视为协议不明确,无效。当事人也不能同时约定由两个地方的法院管辖,故该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无效。如果出现纠纷,则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既然合同中对履行地和加工地作了明确的规定,则可以确定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可见,提出管辖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答辩期的第15天也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答辩期”,故其在答辩期的第15天提出管辖异议,法院应该受理。
对于这种情况,律师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鉴于以上规定可知,延期举证的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若律师由于无法取证而向法院申请,则不一定能得到批准,而提出管辖异议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法院都应当受理。相比较而言,还是提出管辖异议的作法更好。
1、争议解决条款中如果仲裁条款和人民法院管辖条款并存的,仲裁条款应当属于无效的仲裁条款。而如果双方约定两个法院都可管辖的,只要协议约定的法院依法可以受理案件,那么这样的约定则属有效,那个法院先受理就由哪个法院管辖。因此,从你陈述的情况看,如果不考虑法院的级别问题,也不考虑你没有明确的E市是否为合同履行地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似乎只有C县法院才有管辖权。这里面涉及的法律依据太多,实在不好一一寻找或列明。
2、管辖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无论是否合理,法院都应该受理并应当依法做出裁定。律师这样做无可厚非,我个人倾向于认为这是最好的方式,除非律师事先和法官商量,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而法官做出书面的同意将举证期限延长,否则,管辖异议确实是最好的办法,也是最不必看法官脸色的做法,尤其在办理案件的法院在外地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在E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C县和E市的人民法院起诉
约定不明,导致约定无效。
按照法定办理。
1、根据民诉法22到25条,协议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无效,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都是国内企业的话);在与法律规定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协议两种纠纷解决方式,也可以由两个地方的法院管辖;哪个受理算那个,哪个先受理算哪个
2、是否受理该异议关键在于管辖权的相关规定,而不是律师提交管辖权异议的目的;更合适的方法就不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