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射击,虽然没有打中,但其杀人行为已经完成,属于未遂,不成立中止,因为杀人动作已经结束,只是没出现预期结果而已。
后面,不论乙还是丙,都构成故意伤害,对于乙,伤害行为已经结束,不成立正当防卫。对于丙,也无从谈起紧急避险。
那位李律师的回答,我不敢苟同。
甲只要对着乙开枪了,无论打没打中,都应该属于犯罪既遂,因为甲的犯罪过程已经完成了。从准备犯罪工具,到实施犯罪已经完毕。至于是否打中了乙,那是属于犯罪结果考虑情节,打死了,故意杀人罪(致死);没打中,故意杀人罪(结果减轻犯);打残了,故意杀人罪(致残),犯罪结果是量刑的一个标准,而不是入罪的凭据。
犯罪未遂也有很多种,比如,对象不能犯:甲拿着枪对着乙,准备开枪时,发现认错人了,是丙,此时甲走人。再如,工具不能犯:甲拿着枪对着乙,扣扳机,结果没出子弹,是把假枪,此时甲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