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1)本案中乡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做出的,因此乡政府的决定是抽象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2)乡政府根据其发布的文件,对38个个体工商户的处罚,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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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1、符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张某认为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批准马某建厨房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具备原告资格。
2、不该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张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