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发展而来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后者是前者的前身。刚开始,随着我们国家社会的发展状况,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条件还没有成熟,因此国家只是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调整我国的治安管理状况。
他们二者最本质的区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法律位阶上属于国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法律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安部)制定颁布的,效力低于法律。
最后,原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后,治安管理处罚关系将由该法律进行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废止无效。
从发展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下简称《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简称《治安法》)的前身。
从效力看《治安法》是人大制定通过的法律,《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法规,《治安法》效力高于《条例》
《条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法律。1957年制定了第一个《条例》,其中包括了对某些污染物危害环境的行为进行管理处罚的规定。1986年9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新的《条例》,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也规定了一些环境保护内容,如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和名胜古迹但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违反规定而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行为,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而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和休息且不听制止的行为,违反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该物品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长期以来,《条例》有力惩治了一些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对维护社会治安、规范公民日常行为等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使《条例》已无法适应当今复杂的社会需要。2006年3月1日起,随着《治安法》的正式施行,原《条例》同时废止。
《治安法》于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从《治安法》的发展来看《条例》是《治安法》的前身,《治安法》是《条例》的发展,《治安法》的效力也高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中国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的.
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效力上前者比后者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