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认为像你这种情况,应该叫以行为变更了合同内容,即租赁期变更为从2006年—2012年,但2006年的房租对方也应交纳,不能白住,这不应该叫不当得利。
以实际租用日期为准,可以要求承租人退房。
按合同办吧,对方2006年的房租属于不当得利,但是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打官司也很难赢!
他交房租的收据你有存根吗?看看上面写的是什么时候交的?有的话还可以打打官司,没有就怪自己粗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