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的三包法是什么意思?

2024-12-21 14:43:23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具体各省份的“三包法”有所差别,以辽宁省鞋类商品三包标准为例:

第一条 本标准由省消协牵头组织制定,鞋类商品经营者自愿执行。如果鞋类商品经营者做出高于本标准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二条 从事鞋类商品的经营者,向社会公开承诺执行本标准的,所出售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按本标准承担“三包”责任。 

第三条 鞋类商品经营者应用中文标明其鞋类商品的真实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和产地。

第四条 鞋类商品“三包”范围和期限是:皮鞋、皮质旅游鞋为三个月;胶鞋、旅游鞋为两个月;合成革鞋、塑料鞋、布鞋为一个月。“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有效购物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五条 在“三包”期内,出现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一)出现断底、断面、断跟、断帮脚或者钉头突出的;

(二)消费者购买后发现两只鞋颜色不一,大小不等或均为一边脚的;

(三)鞋面掉漆、掉色、严重泛硝,夹里严重脱色的;

(四)帮底开线、轻微开胶的;

(五)鞋跟松动脱落的;

(六)相关部门认定的其它质量问题。

第六条 自消费者收到鞋类商品之日起7日内,出现第五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选择退货的,经营者负责退货。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如消费者选择更换或者修理的,经营者应予更换或者修理。

第七条 自消费者收到鞋类商品之日起7日内,消费者要求更换的,该商品保持原样不影响二次销售的,经营者负责更换同品牌鞋类商品。

第八条 自消费者收到鞋类商品之日起15日内,出现第五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选择更换的,经营者应予换货。

自消费者收到鞋类商品之日起15日内,因质量问题应予更换但无法更换的,经营者应负责退货。

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第九条 “三包”期内,无法维修或者虽可维修但维修后与原样严重不符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选择更换的,经营者应予换货。

换货的,按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三包”期内(扣除送修时间),对经二次修理后仍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选择退货的,经营者负责退货。

退货的,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更换后的鞋类商品,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在购物凭证上注明更换日期。

第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经营者应当在购物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

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

第十三条 对修理的商品,应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

(一)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

(二)无有效购物凭证的;

(三)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坏的;

(四)超出“三包”有效期的;

(五)因消费者自行修理或者拆改,难以确定责任的。

扩展资料: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鞋类三包规定

回答2:

鞋类产品“三包”服务明细:

三包期限: 客户购买产品之日起 7 天内(即销售凭证所标示购买之日起计),全真皮布料的运动鞋三个月,非真皮面料的
运动鞋、休闲鞋一个月为三包期。
1、包退: 客户购买 产品之日起 7天内(即销售凭证所标示购买之日起计),如出现因挑选不当未穿过,新鞋不配 双,尺
寸大小不一,顺脚,可以退货、换货。

2、包换: 三包期限内,凡出现以下问题给予包换 :

( 1 )正常使用而出现断底、断面、断跟、断帮之一者,可以退换。

( 2 )正常使用下,因同一部位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时,凭修理记录和证明包退换。

3、包修: 三包期限内,正常使用情况下 出现开胶、脱线、断线、跟面脱落问题者,凭销售凭证可给予免费修理。(注:三
包期限过后,消费者凭各销售商的销售凭证可给予修理,我司将收取基本的成本费用)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

1 、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2 、消费者自行拆动或修理造成损坏的。

3 、无“三包”凭证及有效销售凭证。

4 、超出“三包”期限规定的。

5 、标明为“处理品”、“等外品”或“ B 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