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更改离婚协议):欺诈、胁迫。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所以离婚协议书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是可以修改的。当然,夫妻离婚后,协商一致共同变更离婚协议也是可以的,常见的如变更小孩抚养权,只要双方再签订一份书面的补充协议即可,变更后的协议无需提交民政局备案。
具体视情况而定。
(1)如果两人已经在民政局领了离婚证、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已经备案的话:离婚协议不能再修改。
(2)已经备案的离婚协议不能再修改:但双方可以再协商一致后另行补充或是变更离婚协议的内容,但不管是补充名变更,都需要双方签字同意,去公证也一样,必须双方都同意才有效。
在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等问题反悔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如果没有被胁迫、欺诈等理由的,一般这种反悔不会得到支持,以楼主说的情况,很难。
协议已经生效,除非双方同意,否则无法更改
协议也算是一种不正规的合同 都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做出的 要是利用威逼或是利诱、威胁的情况下做出的协议应当没有法律效力 要是离婚了领了证件在民政部门或是法院的判决下是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要是复婚了应该是过去的 这样的话应该算是一方面的个人财产 再次婚姻后的一起共同制办的应是共同财产 你可以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