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的法律规定,承诺(接受)在接受要约(发盘)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本案例中承诺在送达我司时已经过了发盘的有效期。
2.我方20日复电对原原要约做出修改,为反要约。发要约发出即表示对原要约的拒绝,原要约已经无效。因此我方在21日发出的接受也是无效的。
3.如果信用证中规定的交货日期也是8月1日前(或者2日前),银行可以拒付。如果信用证中规定的交货日期为8月2日以后,那么银行没有理由拒付,因为信用证一旦开出便与合同相互独立,虽然我方违反了合同交货期,但只要与信用证相符,银行没有拒付理由。
我方的失误:a. 合同应对买方何时开出信用证有明确的约定
b.我方在合同生效后便应及时催买方开证,并应预留时间审证、改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