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2010年12月18号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且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12月23号向劳动部门申请了工伤认

2025-01-02 14: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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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回答你的主要问题:

根据2011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

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所以,你们这种情况是按照2011年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你老公在该次事故中负全责,所以,本次交通事故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当然,法律层面上确实无法认定,但是楼主可以从楼主老公为公司服务多年等感情方面出发,向

公司领导请求一部分工伤待遇也未尝不可。

回答2:

您好: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规定做出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看来界线即为是否做出认定,也就是1月1日做出认定的按照老条例,没有做出认定的按照新条例。
建议:还是按照程序进行申报,根据认定结果再做打算。

回答3:

2011年1月1日工伤认定书没有拿到的,按新规定处理,无法认定工伤。

回答4:

是不能够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