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1十三章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同等的价位下你有优先购买权
小区业主承租车位后,如果车位对外出售,业主能否基于车位租赁合同主张享有优先购买权?
当前由于法律对车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人们理解各不相同,法院的裁判规则也不尽相同。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合同规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制度设立的理论依据就在于保持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一致性,立法目的在于稳定社会家庭伦理关系,稳定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具体到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从字面上来看,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立法目的在于避免物权转让中出租人任意处分房屋给承租人带来侵害以及稳定社会经济。
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也不尽相同,甚至相互矛盾,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