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

"论文"
2024-12-26 02: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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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儒家思想的现代价值
  ——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第四届年会综述
  吴晓梅
  1997年5月22—24日,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第四届年会在古城开封举行。来自中国大陆、香港、日本以及美国的四十余位学者、专家聚集一堂,就“儒家思想与现代道德和法治”问题展开了热烈而深入的讨论。现将本次年会的情况综述如下:
  经过2500余年历朝文化的冲撞及各种思想的融汇,儒家思想终于成为中华传统文化的主流,对传统法律文化影响至深。有的学者从宏观方面作了论述,指出在法律制度方面,中国传统法制以刑律为核心,融道德、习俗、家规乡约为一体;在法律思想上强调礼治、德治,实行人治;在法律观念上是缺乏权利意识,认为法即是刑,君权高于法律、官吏享有特权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学者从记录中国法律发展历史的基本文献历代《刑法志》入手,提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是以儒学为主,综合道、法、墨等名家学流的精华。具体表现是强调以仁义治国,提倡亲亲尊尊,主张德主刑辅,甚至在司法中直接引用儒家经典。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儒家宗法论理及等级名分观念的影响,私有制度在我国虽早已确立,但健全的个人财产权的观念和事实却未能形成。地封建家族内部,不仅子女卑幼不享有独立的个人财产权,封建家长也只是代行家族的财产所有权,其权利受到种种限制。在家族外部,又有皇权的干预和习俗势力的影响。个人财产权观念的不健全,导致我国公民私权利意识薄弱,而我国古代法律也没能完成从身份到契约,向近代法律转化的过程。
  儒家思想在现代社会的价值问题,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课题,也是本次年会的中心议题。为此学者们各抒己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论述。
  有的学者指出儒家历来强调修身,注重道德修养和理想人格的塑造,经过二千多年的丰富完善,形成了一整套的道德规范,对当代的精神文明建设不无借鉴意义。特别是从历史发展的连续性和继承性,现代精神文明建设必然要以历史遗留下来的思想材料作为自己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如中华民族敬老尊长的美德就是吸收了传统孝道中养亲、尊亲的合理因素,在对传统教道进行传统和改造的基础上形成的。又如由儒家“亲亲、尊尊”思想所衍生出来的宗法家族观念对现代道德也存在着正负两面的影响。一方面它能促使族人遵纪守法、尊长敬老 自尊自爱、讲信义、重义务,维持社会稳定,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民族自尊心;另一方面宗法思想中的家长制、保守主义、独断专行、及家国本位的观念,又阻碍着现代文明的进步。因此,对传统的宗法观念与宗族组织,也应因势利导致发挥其积极作用。
  一位香港学者指出:在以孔子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着极为丰富的资源可资借鉴。尤其在香港回归之后,更应该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为精神纽带,广泛团结港、澳、台及全世界的华人,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中华文化以德治见长,重礼重德的传统法律的控制手段不再显得单一,它有利于社会的综合治理。与会代表的一致观点是要对儒家思想进行扬弃,充分发挥德治之长,为现代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影响巨大的客观存在,它沉淀在现实生活中至今仍在发挥着作用。对儒家思想在现代法治中的作用问题,与会代表观点不一。
  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法治现代化并不等于西化,对传统法律文化应持积极的态度,加以批判地继承。有人将儒家强调的“诚”“信”与当代民商法中公认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了比较,指出中国人对诚信的理解与西人是基本一致的,而且中国人对诚、信的崇尚绝不弱于西人,可以说儒家学说中的诚信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引入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当然这两者也有不相适应的一面,这是由中西方历史背景及文化背景的不同决定的。从诚信规范的双重作用,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启示:人们在现代法治建设中,既要利用为人们熟悉和长期认可的价值标准,又要针对其不足予以调整。
  有一些学者对中国是否一定要继受移植西方法律提出质疑,认为单纯的法治不一定是中国走向未来的唯一的最佳的途径。有人分析了近代中国引进西方法律的直接原因,认为这些引进均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而不是经济基础和社会伦理变迁的要求,因而收效甚微。法律的接受必须与中国的文化特质和道德伦理契合,仅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不够的。中国在建设现代法治的过程中,必须借助社会文化与道德伦理的力量,以其作为沟通现代与传统的桥梁。但由于秦朝“专任法治”和汉朝“德主刑辅”的法制思想的不同,同样的制度却取得了截然不同的效果。可见,法律思想也是至为关键的因素。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历来以德治为长,法治为短,当务之急在于扬长补短,而不能弃长用短或扬长避短。另外,从中国近代史看,法制变革总是不了了之,而最初激烈反传统的思想家最后往往又复归传统,因此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很难在中国实现。一方面中国有自己特定文化背景,一方面实践证明法治并非万能。中国应有自己的发展模式,它不可能走西方完全相同的道路,在借鉴传统与引进西方两者中,当以前者更为重要。
  同时也有一部分学者提出了相反的观点,认为儒家思想与现代法治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冲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人性善与人性恶的哲学基础的不同;贤人政治与法治政治的治国方略的不同;圣人规则与常人规则的社会规则的不同;内心操作与行为操作的操作过程的不同;等级制度与平等制度的主体地位的不同;家庭归责与个人归责的归责原则的不同;义务本位与权利本位的规范内容的不同;君主民本与主权在民的治国主体的不同。各个冲突之间相互联系,归根到底是血缘社会与地缘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冲突。
  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历时数千年,至今影响不息。如何在这种客观现实的基础上,认识和发现儒家思想的现代价值,寻求儒家思想与现代社会的结合点是一个有重大意义的课题。会上代表们观点纷呈,对儒家思想的现代化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见解。
  有的学者认为对儒家思想首先要进行分解,对那些仍富于现代价值的材料经过改造后可以吸收为新的法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如儒家强调德治,其着眼点在于抑制王权,要求统治者“为政以德”,保民靠民。道德实际上构成对统治者权力的一种约束。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的重要作用之一就在于它能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儒家德治思想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即通过道德自律和他律的方式,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权力在某些程度上可以成为约束权力的一种辅助力量,与现代法律相得益彰。
  又如儒家素重个人修养,它同司法要求结合就形成了古代中国对司法官的伦理要求,包括刚直不阿、清正廉洁、体恤民情等。借鉴经验,在现代社会我们也可将个人修养同法律运作相结合,建立现代中国的司法伦理原则。包括提高自身人格修养、日常生活中保持行为庄重、对当事人一视同仁,力求司法公正等内容。
  有的学者认为儒家思想在中国源远流长,其许多概念已深入人心。对古代有价值的观念作新的解释,在最合理的意义上予以继承,是顺利完成从传统向现代过渡的捷径。民本之“民”是子民,民权之“民”是国民,民主之“民”是公民。子民社会唯君权,无民权,其法文化以家族为本位;国民社会限君权伸民权,其法文化以国家为本位,公民社会废君权兴人权,其法文化以个体公民权利为本位。民权一词介于民本和民主之间,是以儒家文化资源为本根,在西方民主文化的刺激下,由中国人创造并喜闻乐见的新词,它起到了接引西方民主文化和促进传统民本思想向现代转化的作用。
  儒家“和为贵”的思想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特色。在现代社会,它经过吸收和扬弃,发展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一位日本学者就认为现代中国解决纠纷不仅在于发挥民间调解的优势,调解在官方诉讼中也被广泛采用。体现为诉讼中有调解程度,判决的执行中重视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等。调解制度适合中国国情,不仅能有效地解决纠纷,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司法和执法量的不足。
  儒家思想内容宠杂、气象万千,学者们在讨论中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经过几天的探讨,大家互通有无,对儒家思想的认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