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

2024-10-29 21: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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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先刑后民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在此之前不应当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十条 
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第九十一条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回答2:

目前尚无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据此,如果这里的“另一案”是指的某个刑事案件, 那么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按“先刑后民”的方式处理。但由于前面的规定并没有将“另一案”限定为刑事案件,所以在一般的意义上,不能将该规定作为“先刑后民”的法律依据。
但是从理论上讲,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是违法人员 向作为平等主体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承担的责任。因此,从纠纷的性质上看,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纠纷性质比民事纠纷更重。因此先将性质更为严重的纠纷解决了,再以此为据解决性质相对不严重的纠纷,从情理上讲,是合理的。
但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先刑 后民”必须是在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针对的同一行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比如乙要求甲偿还欠款,两人商谈未果后甲殴打乙致乙重伤,那么按“先刑后民”的原则,乙要求甲承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等等民事责任,就应当在解决甲的刑事责任后再提出,实际上是乙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在审理完刑事部分后再审理民事部分。但如果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欠款,法院就不能以“先刑后民”为由,决定在对甲的殴打行为作出刑事判决后再来审理甲乙之间的借贷纠纷。

回答3:

没有依据,这个原则只是原来处理此类案件时,为了方便诉讼而采用的不成文的规距。因为刑事案件如果人在看守所羁押着,审理民事案件不方便。现在处理此类问题是根据两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该先审刑事就先审刑事案件,该先审民事案件就先审民事案件。当然两个案件也可以同时进行。例如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某人犯交通肇事罪,因为没有赔偿在看守所羁押着,刑事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近亲属已经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此人的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先要等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如果民事案件调解并支付了赔偿款项,刑事案件再进行判决,对被告人可以判处缓刑。所以“先刑后民”不是一项原则。

回答4:

198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就对先刑后民原则有了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问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

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又对这原则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时,一般应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全案移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果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必须分案处理的,或者是经济纠纷经审结后又发现有经济犯罪的,可只移送经济犯罪部分。对于经公安、检察机关侦察,犯罪事实搞清楚后,仍需分案审理的,经济纠纷部分退回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至此,我国经济审判工作中的“先刑后民”原则已十分明确。

回答5:

目前尚无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