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按两部分分别计算:08年以前的按当时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08年以后的按劳动合同法计算经济补偿。
也就是,按照以前的标准计算5年,加上现在的标准计算2年
以前的标准不同情况有点区别,不过一般也是按一年给付一个月的标准,和现在的标准一样
如果只是辞退补偿,按7年计算,如果是未上养老保险的补偿按2年计算。
计算经济补偿的基数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基数如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3倍为准,计算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满半年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如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仅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经济补偿年限,因此前未有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享受经济补偿。
如果要求赔偿金,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是八条、八十七条的规定主张赔偿金,赔偿金基数为职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基数上限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年限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至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年限计算方法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数与年限计算不分段计算。
【经济补偿 范围】《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