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有如下几种: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百度百科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①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③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④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⑤厂房;⑥仓库;⑦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⑧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⑨可燃材料堆场;⑩城市交通隧道。
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1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不适用范围:①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③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①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②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版)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
5、《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91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6、《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91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7、《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9、《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
施行日期:1995年7月1日
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1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12、《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
施行日期:2003年3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
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亦不适用于地下水封式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
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不适用范围: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施行日期:2001年7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施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
1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
施行日期:2002年7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7、《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98
施行日期:1998年11月1日
1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2001年版)
施行日期:1999年5月1日
19、《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
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
20、《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21、《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92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1日
22、《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03
施行日期:2003年8月1日
2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年版)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24、《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92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25、《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92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2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27、《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
施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
2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施行日期:2005年3月1日
29、《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年版)
施行日期:1994年8月1日
30、《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94
施行日期:1994年9月1日
3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93(2002年版)
施行日期:1994年8月1日
32、《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95
施行日期:1995年9月1日
3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
施行日期:2007年4月1日
3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35、《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
施行日期:1997年8月1日
36、《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1月1日
37、《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98
施行日期:1999年4月1日
38、《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00
施行日期:2000年8月1日
39、《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
施行日期:2003年8月1日
40、《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
施行日期:2004年11月1日
41、《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05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42、《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
施行日期:2005年8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
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
4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施行日期:2006年5月1日
44、《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 50383-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1月1日
45、《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 24:90
批准日期:1990年9月10日
46、《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 154:2003
施行日期:2003年12月1日
47、《合成型泡沫喷雾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CECS 156:2004
施行日期:2004年2月15日
48、《烟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169:2004
施行日期:2004年8月1日
49、《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装置技术规程》CECS 187:2005
施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
50、《注氮控氧防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189:2005
施行日期:2005年11月1日
51、《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 200:2006
施行日期:2006年8月1日
52、《旋转型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213: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
53、《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
施行日期:2006年5月1日
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
55、《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
知道的国家通用标准就这些!有待补充
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不过公安部先后颁布了与《消防法》相配套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_百度百科
全国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以及部委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还有地方性法律法规(即各地的消防条例)、技术规范规定。
新消防法规内容:《消防法》对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消防法》第14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定;(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国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法规内容中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消防法》第16条明确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上述第14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