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34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国家卫生部(卫医发[1999]第6号)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
(一)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
(二)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
(三)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十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临时采集血液,必须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否则都属于非法采供血,采血医院相关责任人根据违法情节将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目前除少数边远地区外,采供血机构(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服务范围已基本覆盖,所以在采供血机构覆盖范围下,医疗机构自行采血肯定是非法的,相关人员不可能冒受到刑事处罚的风险去临时采集血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