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批准逮捕、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提起公诉等权力,我们很容易理解。那如何理解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呢?
所谓检察权,也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执法、司法的监督权。检察权,也即监督权,是检察机关的固有权力,因为它源于《宪法》的明确规定,其权力是《宪法》授予的。《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五条有和《宪法》相同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关于“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和《行政诉讼法》第十条关于“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尽管与《刑事诉讼法》的表述不同,但内容和意思相同,都是关于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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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不是很难理解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