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对应征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几天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2025-01-31 14: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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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答2: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一级行政机会申请行政复议。当然,这只是通常情况下,特殊情况下可以更长,如法律规定超过60日和遇不可抗力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