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估计得按交通肇事处理,按照交通肇事判刑。“过失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除过失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品罪以外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行为犯罪。此行为的本质是具有广泛的杀伤力和破坏性,但是过失犯罪只是出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预见了而认为能够避免。对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情节轻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给你举个例子:
2009年12月7日晚6时30分许,在徐州路119号附近,一辆小货车从一段斜坡上突然溜坡,“当时那辆小货车从坡上溜下来的速度很快,‘轰’的一声就撞到了从北往南行驶的别克商务车上,听到有人喊车底下有人,我这才发现,一个四五岁大的小女孩被轧在了小货车的后车轮下。”据目击者介绍,小女孩伤得很重,孩子的母亲也受伤了。
目击者刘女士告诉记者,小女孩的头在车轮子底下,流了很多的血,孩子母亲的脸也肿了一大块,事发之后孩子的母亲都快疯了,大声地喊着“我的孩子”,孩子的父亲抱起女孩就跑。一位热心市民拦住一辆私家车,将受伤女孩送往医院。
当天晚上8时30分许,记者了解到,受伤的 4岁女童因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女童的母亲耳部、眼部受伤,经治疗后已暂时没有大碍。
调查: 停车未拉紧手刹所致
肇事小货车为白色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车主为李某。记者了解到,李某今年41岁,山东高密人。平时以贩卖蔬菜为生,经济状况一般。事故发生后,交警迅速将李某控制住并进行了调查。经酒精测试,李某送检的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分。
公诉机关指控,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在坡上停车后,下车时未拉紧手制动,致使车辆沿坡东向西溜车至徐州路上。车辆尾部与准备横过道路的女童和其母亲相撞。车辆右后侧又与一辆别克商务车相撞,相撞反弹后,小货车碾过女童身体。事故发生后,李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
宣判: 肇事者主动报警从轻处罚
经鉴定,女童生前遭遇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女童母亲构成轻伤,别克商务车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价值近2万元。经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李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的行车制动系统安全状况达不到国标要求。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审中,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表示自愿认罪。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全部事故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正确,应予支持 。李某事发后主动报警,属于自首 ,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半。
应该为过失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