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报警,警察不理的话,闹咯,叫他们局长出来解释,为什么报案后警察不理,这个是属于行政不作为(那个执勤的民警就杯具了)!这不单单是一件经济纠纷,已经严重影响了生活跟威胁到人身安全。再说了,债是有相对性的,欠债还钱是当事人本人,高利贷应该找你表弟去。而你们是无辜受害者,现在寻求警方的协助,警方居然不理,这不算行政不作为算什么!?
(现在的执法者基本上不懂法,咱们应该谅解一下,只要求他们解释清楚就行了,就没必要上检察院去要求他们立即立案侦查了,毕竟狠狠的抽他们一把掌,虽然打得爽了,未来生活也会不便利的)。
警察说不清楚的话,还有门被封了的情况下,可以找记者来报导一下。最好是,你在你门家门上装上几个闭路电视,录下高利贷马仔的犯罪记录,警察不理的话,嘿嘿,他们就再也说不清了。
从法律上讲,如果你表弟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该借款就是他的个人债务,和家人没有关系。因此,如果高利贷经常骚扰,要么报警,要么就给他们斗,斗不过的话,就拖着不还。时间久了,对方也可能就会妥协,不会要那么多钱。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欠债还钱,高利贷现在国家虽没有明文规定不给,但是在法律上也是不支持的。你表弟借钱,你没有用过这些钱的情况下,是跟你们没有关系的。你可以把他们每次跟你们打电话内容录下来,最好能拍到画面,送交公安局,假如不接,你就去督察那里,哪么这些警察就要受到行政服役了。相信现在还没有这么傻得警察,你去找警察,你没有证据也是不行的啊 。没办法的办法就是把房子卖掉,换个位置住。最重要的还是找到你表弟,问下13万前面的1是不是自己写的,别是别人加上去的。
欠债还钱 借了高利贷 法律就已经不能阻止他们了...
可以报警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参照《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点,依法打击非法放货讨债的犯罪活动。
参照《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点第十九条,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如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发放高利贷以及为强索债务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的,应当按照具体犯罪侦查、起诉、审判。依法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应当并罚。
参照《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点第二十条,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
对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对于名义上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实际上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用的借款,应予以没收。
参照《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点第二十一条,对采用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等各种形式有组织地进行上述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参考资料来源: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