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辞退员工,员工是否签字不是必经程序。
企业辞退员工,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职工是否签字不是必经程序。企业可以采用留置送达、公示送达的方式送达辞退通知书,告知其权利与义务,以及要办理的手续。辞退行为生效。
扩展资料:
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通知
1、当面送达的,可以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
2、无法当面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保留邮寄记录作为送达的证据;
3、无法当面,又无法快递送达的,可以选择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告送达,媒体的发布记录可以作为送达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拒收的话
你可以按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的规定来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79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你现在这样的情况,上诉也很难的,现在尤其是劳动争议方面的,叫自己公司员工做证法院基本不采信,除非是对劳动者有利的。
再说了,法院只是说你没有送达而解除无效呀,没说你解除理由不适当啊,你就算输了,回去按照他所犯的规章制度,说明理由依法送达,依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请示》(吉劳仲字〔1995〕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
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
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
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六条和劳动部《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
1995年7月31日
就你所述情况,是否送达的问题对你们非常不利。
1、证人作证,最好要跟此案无关,公司领导和员工跟这个有利害关系或者说有是站在你方利益,证据的效力当然很弱。
2、拒签的话,本来最好的方式发一份特快专递,他就没办法逃脱了。
3、有没有其他录音资料?或者其他录相资料。具体,还是戴上资料咨询律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