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与东莞社保系统完全独立,需要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深圳的缴费年限及养老帐户的余额将全部进入东莞社保统筹中心(即你所理解的显示年限是正确的)。
具体手续:
离开深圳前去所属社保局打印一份《社保缴纳证明》,东莞公司凭此证明直接去社保局办理接收即可在东莞正常缴费,无需个人办理。
在深圳买了10年的可以不办理养老保险转移,以后在东莞再买5年,将东莞的养老保险转移到深圳,可在深圳享受养老金。
根据(人保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
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的全部缴费本
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所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的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