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时,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已回国定居,其离婚申请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定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所以,首先应看他们结婚是在当地政府领证还是在中国的使领馆领证。如果是中国的使领馆,应该比较方便,就咨询下使领馆的手续,在使领馆办理就可以了。根据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的介绍:1、原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可到大使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有争议,大使馆不受理其离婚申请,男女双方可向出国前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男女双方在大使馆办理结婚登记后加入外国国籍,大使馆不受理其离婚申请。 3、在中国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申请离婚,大使馆不予受理;如双方同时回国并对离婚无争议的,可在原结婚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如一方或双方不能回国,只能向注册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大使馆可协助办理诉讼所需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等文件的公证,文件表格及有关要求须向国内法院领取和询问。 4、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如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果在新加坡当地离婚:如果双方都属新加坡永久居民,在新加坡居住不少过3年的话,就可以在新加坡申请离婚。整个离婚程序须要至少6至8个月。在程序上,离婚申请人须要提出至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导致婚姻破裂,并已到达无可挽救地步的理由。 根据《妇女宪章》,要证明婚姻破裂并已到达无可挽救地步的理由包括: (a)对方有通奸行为; (b)对方行为不合理,以致你无法忍受; (c)遭对方遗弃不少过两年; (d)三年分居; (e)四年分居。 若离婚申请获得家事法庭接受,法庭就会在听审离婚申请时(在对方没有提出抗辩的情况下),发出一份临时离婚令(decree nisi),直至夫妻双方解决孩子抚养权(双方的孩子)、妻子及孩子的赡养费,以及婚姻资产分配等问题后(一般上是三个月后),法庭就会发出离婚判决绝对书(decree nisi absolute)。 原则上,根据《妇女宪章》的规定,妻子有权向丈夫要求赡养费,直至妻子再婚或去世为止。